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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来源:智博会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5-21   浏览次数:2616 次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的出台,是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再创浙江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数字经济成为“重要窗口”重大标志性成果的现实需要,也是将我省相关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于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整个条例由总则、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激励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九章六十二条组成。


从2021年5月开始,微信公众号将开辟专栏,分七个专题,深入解读条例主要内容。




宣传专栏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系列解读之三《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之三《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系列解读之三
——规定促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相关举措


为了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公共数据范围,并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共享和开放。


《条例》规定,数据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推进治理工作数字化。


《条例》规定,公共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实现共享或者协同应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二是建立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并应当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实、更正数据。


《条例》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采集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更正。


三是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通过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平台,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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